信用卡诈骗罪的完整构成要件包括:
首先,这一犯罪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共、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该罪的客观表现形式通常为行为者采取虚假陈述或掩盖真相的方式,借助于信用卡的便利进行不法获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再者,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个人,也允许自然人成为罪犯;
最后,犯罪心理状态多以故意为主导,且必须是直接故意,同时行为人还需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明确意图。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均无法构成此罪。
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行为者的具体行为不同,他们的犯罪意图也会有所差异。
例如,对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者来说,他们必须清楚地知道所使用的是伪造或失效的信用卡,否则就无法构成此罪。
此外,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我们也要根据行为者的故意内容来判断是否属于善意透支还是恶意透支。
若行为者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那么就是恶意透支;
反之,则是善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