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涉拆房屋系私有房产,且其所有权于
婚姻登记前由
当事人一方所拥有,则此类
拆迁款应视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之物。
2.倘若涉拆房屋同样属于私有房产,但其所有权乃在婚姻登记后才获取,而且涉拆房屋差价是通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共同持有的财产进行支付的,那么这类宅基地所置换出来的拆迁
安置房无疑应当被判定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3.假设涉拆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亲所拥有的私有房产,且婚后发生了这处房产的拆迁事宜,安置房
产权落户在夫妻一方名下,并且涉拆房屋与安置房的产权兑换差价是由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来承担的,那么这个拆迁安置房就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婚姻存在期间产生的分歧都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4.在夫妻一方在婚恋之前承租的公有住房,且婚后该处房产发生了拆迁,安置房产权落户到夫妻一方名下,这种情况应当首先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所有的
权利和义务都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
行权利分配。
5.最后的情况是夫妻一方父母亲在婚恋期间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处房产也遭受到了拆迁,但是安置房的产权却落户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涉拆房屋与安置房之间的产权兑换之差价是通过夫妻二人在婚内的共同财产来承担的,在此类情形中,拆迁安置房理应被视作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