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并未硬性规定第二次提起诉讼必然会导致离婚判决,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已走到破裂边缘便成为衡量法院是否批准离婚请求的重要依据。
因此,当您决定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时,务必准备好能够清晰反映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凿证据,同时针对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和全面研究,确保在诉讼中拥有足够的说服力,以争取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