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契约并非必定需经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方可实现。
在人民法院处理离婚诉讼时,决定准许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拒绝解除都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关键在于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状况来作出划分与判定。
若要准确评估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到底是否已经破裂,应当从维持婚姻生活的基础条件、婚后双方的互动情况、引起纷争的具体原因、当前夫妻关系的实际状态以及是否存在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而非仅仅依赖于某一方的意愿或态度。
通常情况下,当法院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时,便会做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反之,若未发现感情破裂的迹象,则可等待六个月之后再次提出离婚申请,只要坚持不懈地进行第二次起诉,法院便极有可能认定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做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