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凡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涉及
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且
涉案金额大于等于二万元而小于等于二十万元的,应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若涉案金额大于等于五万元且小于等于五十万元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时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涉案金额大于等于五十万元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此外,若
行为人实施了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