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相关涉案人员能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话,其便有望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运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则是由于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处罚,如果对这些人员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引起社会公共安全上的威胁与隐患;
再次便是针对那些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若是孕期或是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只要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上的威胁与隐患也可适用此种方式;
最后,当羁押的期限到期时,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此时便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动案件调查工作。《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