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单纯并不直接关联到
财产权益的法律事务,我们所收取的费用为每件800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
(二)在涉及到较为复杂或者需要专家参与的财产关系问题时,无论该案件是否进入审理程序,我们均会收取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至2000元人民币。
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过100,000元整时,我们会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费:
具体来说,争议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0元范围内者,收取费用的比率将在5%至6%之间浮动;
对于争议标的额在1,000,001元至10,000,000元间的案件,其收费比率则降至4%至5%;
而对于争议标的额在10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案件,其收费比率将在3%至4%之间波动;
至于争议标的额大于等于50,000,001元的案件,其收费比率则固定在2%至3%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所有财产权益争议中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该累进制收费标准均适用于其超过1千万元/件以上的部分。
(一)针对
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开始涉及财产权益之争的案件,其收费标准为每件1500至12,000元人民币不等;
但若案件已经牵涉到财产权益之争,那么我们对该类案件的收费则会按照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即每件案子的基础服务费为2000元人民币起,且以不低于2000元为下限。
(二)关于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的案件,若尚未涉及财产权益之对抗,我们的收费标准如下:
(1)作为被告人之辩护律师,我们将会收取2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用/件;
(2)若扮演
自诉人或
受害人之
诉讼代理人,我们的收费标准为2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件。
然而,一旦案件进入财产权益的争夺之中,我们会根据各级法院对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