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审程序阶段:
①在侦查环节(包括检察机关自行调查的情况):
服务酬金范围为人民币6000至18000元;
②在
审查起诉阶段:
服务酬金范围为人民币6000至30000元;
③在审判阶段:
服务酬金范围为人民币8000至50000元;
④对于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及
附带民事诉讼之情形,此种服务将根据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以及
民事诉讼标的等因素进行协商收费,其范围在人民币6000至60000元之间。
⑤若涉及到国家安全罪、涉黑
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且疑难的案件,服务酬金将按照上述标准的两倍收取。
如需在异地办理案件,则
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均应由委托方承担,这些费用既可实报实销,亦可通过协商确定一个固
定金额作为包干使用。
(2)
二审程序阶段:
①若仅代理二审程序,服务酬金将按照一审程序的标准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保持不变;
②若曾经代理过一审程序,服务酬金将按照一审程序收费的二分之一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保持不变;
③如果在代理二审程序之后,案件被
发回重审,服务酬金将按照二审程序收费的二分之一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保持不变。
(3)再审(
申诉)程序阶段:
①若从未代理过一、二审程序,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程序,服务酬金将按照一审程序的标准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保持不变;
②若曾经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程序,服务酬金将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收费的二分之一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保持不变。《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