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定受戒控制、
拘留以及长期
徒刑之人而言,其应接受教育和改革,并在具有悔过之意息或有
立功行为时即可获得
减刑;
若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话,理所当然地应当予以减刑。
然而,无论减刑与否,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得短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因此,例如被判定入狱五年者,只要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革,体现出深刻的悔过心态,或是有所立功,则仍可获准减刑。
但是,减刑之后实实在在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不少于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