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交往中,业务员擅自截留客户支付的货款而不上交给公司,这种行为被视为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占,符合我国《
刑法》所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的
犯罪特征。
在《刑法》中,所谓的“挪用资金罪”,特指自然人或
法人利用自身职权之便,挪用所在单位的公款或其他资产从事个人消费,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与第三方使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是挪用金额巨大且超出三个月期限尚未归还;
二是虽然未达到三个月期限,但占用了大量资金用于营利行为或是开展非法活动。
值得说明的是,这里提到的挪用行为,并没有体现出将款项据为己有的故意。
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关部门的
刑事调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