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
在租赁的生产场所面临拆除的情况下,作为
租赁方的
承包商有权取得多项相关补偿,这其中涵盖了由于生产活动被迫中止所可能带来的
经济损失、过渡期间的暂时居住费用以及相应的搬迁所需成本等等。
具体而言,根据国家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当被
拆迁方或租赁方在政府发布的征收通知所设定的签约期限之内提早完成搬迁工作时,房基地征收单位应依据具体情况给以适当的奖金奖励。
同样,该法律也在第三十六条规定,无论是被拆迁方还是租户,都应该按照补偿协议中的约定或者政府做出的补偿性决定中所要求的搬迁期限来准时完成搬迁流程。
同样,对于因拆迁而导致需要迁移物品和设备的征收单位,除了需要向被征收人和租户支付迁出地的搬迁费用外,也必须额外支付
搬迁补偿款。
同时,如果有租户选择了
房屋产权调换的解决方案,那么在安置新房正式交接到他们手中之前,征收单位还有义务向那些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租户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