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到
财产分配的协议是存在反悔权利的情况的。
这些情况包括: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配偶中有一方擅自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或是故意制造
虚假的
夫妻共同债务,以试图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
在此之后,如果另一方在
离婚后察觉到以上行为的发生,则享有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合法权益,要求重新对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