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消亡,亦被称作债务的终焉,意味着债务关系的
当事人在实际层面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
债务的消亡具备如下含义:
1.债务的消亡是指债务关系的终结。
此概念与债务效能的中断或削弱存在着本质区别。
债务效能的中断或抑制,即是由于
债务人运用
抗辩权坚决抵制
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进而使得债权的效能遭到遏制或停滞。
债务效能的削弱,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无法行使给付请求权也无法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成果。
然而,债务的消亡,它代表着债务关系的彻底消失,完全不涉及到债务的效能问题。
2.债务的消亡是指在客观现实中不复
存续。
债务的消亡与债务的改变有所差异。
改变包含了主体的变更以及客体、内容的更改。
债务主体的变更可理解为债务的转让,债务关系并没有消亡,它只是存在于新的主体之间罢了。《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