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交付定金之双方已就合同条款先前作出协商,然由于无法达成协议以致未能签订法律合同,此时不应用于定金罚则,甲方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2.在交易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无合理原因未按照约定期间履行协商义务或者擅自篡改认购书中的重要内容,导致最终未能顺利签署买卖合同,恕不可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将原封不动地予以退还。
3.遇到特殊情况,诸如突发状况、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政策调整等构成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双方均应理解并接受,定金罚则亦不应被执行,定金应当全额退还给甲方所有。《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