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的以下任一情况,任何公民均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自诉案的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从案件被相关人民法院接受之日开始,由于经济原因无法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情况;
2、犯罪嫌疑者在被侦查部门首次询问或施以强制措施之后,由于经济财务方面的困难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状况;
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从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之日为止,因为经济问题而未能够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
其次,任何公民,只要在以下他们需要代理的事务中缺乏代理资格或是由经济困难引起的,都有权利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提出给付赡养费用和抚养费用的要求;
2、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所赋予的民事权益;
3、请求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权益;
4、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利益;
5、请求发放抚恤金和救济金的事宜;
6、请求支付劳动薪金的需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