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遭受
刑事拘留而留
有案底的情况极为罕见。
刑事案底是指经由法庭严格审理并宣判某人为罪犯后,存档的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涵盖个体
身份信息、
犯罪行为及详情、审判流程记录以及裁决结果。
然而,此处所提及的“刑事拘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
刑事惩处,实际上它仅仅是在司法调查过程中所采用的暂时性强制手段之一,用以剥夺一部分
现行犯或疑犯的
人身自由权利。
因此,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所谓的
案底。
唯有经过法庭审讯并判定被定罪的人,方能对其进行档案保留和案件追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