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
伪造金融机构
经营许可证罪行的
责任人,有权依法追究的
刑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首先,恶意者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起相应的罚款责任,
罚金金额范围在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其次,若情况显示为行为极其恶劣且产生了严重后果,则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另外还须支付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再次,若此类
违法行为由单位恶意实施,国家还将对单位追究起罚金责任,并且让所有因其行为而负有
连带责任的主要管理干部以及直接相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需要接到上述同样的法条来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主要是针对那些伪装制造出多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者,或者是已经造成冲击性的后果的情况;
或是那些未经授权,多次将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进行转让,从而引发恶劣影响的案例。《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
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