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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自起,中国实施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其中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重要组成部分。
此项制度主要包含两大要素:
即“认罪”与“认罚”。
具体而言,“认罪”即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且真实地坦白自身涉嫌的违法行为,并对确凿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同。
而“认罚”则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明确表达出愿意服从司法机关所提出的刑罚
正因如此,对那些能够积极履行“认罪认罚”义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按照法律规定,在实体判例及审判流程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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