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购置房产并
申请贷款,并不必然构成
夫妻共有财产的前提条件。
若然双方以共同
出资的形式负担了该项贷款,则应被广泛认为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
当事人另行达成了明确的约定。
反之,假如仅由其中一方负责购置房产,但婚后双方共同承担
还贷责任,并且将这份
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时,相关的住房归属问题便有待双方通过协议来解决。
倘若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该处房产仍然归属于名下登记人所有,而所欠付的未
偿还贷款,也被视为登记方的
个人债务。
至于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将确认为
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人为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