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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婚前买房贷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前购置房产并申请贷款,并不必然构成夫妻共有财产的前提条件。
若然双方以共同出资的形式负担了该项贷款,则应被广泛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行达成了明确的约定。
反之,假如仅由其中一方负责购置房产,但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贷责任,并且将这份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时,相关的住房归属问题便有待双方通过协议来解决。
倘若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该处房产仍然归属于名下登记人所有,而所欠付的未偿还贷款,也被视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将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人为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新修订: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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