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及“订金”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定金是指在缔结正式的书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之际,由一方向对方预先支付的金额不等的金钱或者其它等价物;
而订金,则是合同签订之前,当事人为达成交易意愿所给付的前款,亦即预付款项,仅是一种单独的行为表现,未显示出明显的担保性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