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
1.
当事人在遭受
家庭暴力或虐待时,拥有请求阻止和调解的权利,这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他们的工作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支持与协助。
2.当家庭
暴力行为已经发生并且持续进行时,受害者有权及时提出制止请求,这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尽之责;
同时,公安机关应立即介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3.对于那些故意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受害者一旦发出求助信号,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的准则给予严厉的
行政处罚。
4.若家庭暴力事件严重到
涉嫌犯罪的程度,受害者既可依据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使
起诉权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自诉;
同时,公安机关须按照法定程序展开全面侦查,社会检察机关也需依法履行
公诉职责。《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