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刑事拘留并未构成犯罪行为的人,他们的信息并不会记录在正式的个人档案,即所谓的“案底”之中。
而所谓的刑事案底,是指经由法庭审理后,被判定为有罪之人的个人资料详情、完整犯罪事件的描述、审讯的全部过程以及最后的审判结果等内容形成的档案材料。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这一手段是由治安机构或检察机关对于自己亲自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法定紧急状况下,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刑事拘留并不属于刑罚范畴,只可以算是在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案底。
只有当一个人身陷刑事罪责,经由法庭判决并且执行了实际的刑罚之后,此时他的犯罪记录才能够正式的保留在案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