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乃是行政部门为探究案情真相以及公平适当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通过公开举办且包含相关利益方参与之听证会来广纳众议的环节。
在此情况下,行政部门在做出诸如下令停产停业、撤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制定巨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先向当事人明确表达其有权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利;
若当事人提出此种要求,则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组织相应听证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