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信用卡的用户与相关银行建立起了储蓄卡合同关系。
客户将其个人的信用卡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然后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借给了其他人士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和实际用款人之间依旧构成了借贷关系,然而,这个借贷关系并不能凌驾于客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卡合同关系之上。
若实际付款人未能依照约定还款,那么信用证持有人便不得不替对方偿还欠款,因为这笔款项正是经由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的。
假设这位朋友始终未能归还所借之款,那么持卡人首先应当筹集资金先行还款,随后再设法收回欠款。
假如朋友无法达成偿还款项的承诺,持卡人可准备充分的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