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探望权为见面交往权,它指在离婚之后未能亲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中一方所享有,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其子嗣进行探望、保持联系、安排见面交谈、进行交往以及短暂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双方有权就探视的方式及频次作出特定约定,例如可以实行日常时期由母亲抚养,但周末则可交由父亲行使监护权的制度。
然而需注意的是,任何一方都无权长期私自将子女带离另一方的照看范围;
此外,任何有悖于之前关于探视方式的承诺的做法,如未经授权擅自带走孩子或者亲自将孩子接走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径。
若存在违反此项权益的情况,可通过进行协议商议、调解调解或者提交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禁止任何一方以亲权侵犯作为借口擅自实施侵犯对方抚养权力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