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情况,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
首先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那些垂危患者的生命,并采取了必要的紧急医学手段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其次是在日常医疗活动过程中,因为患者的身体状况出现了异常变化或者个体身份特征较为特殊,进而引发了医疗意外事件的产生;
再者是在当前医学科技发展水平下,对于某些病症或疾病无法进行预测或者防范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另外,还包括了在无过错输血时,由于血液污染所导致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此外,由于患者本身延误治疗时机而导致的不良影响也不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最后一种情况是,各种不可抗拒的因素所引起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