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用暂停电力供应、停止供水、取消暖气和燃气管线供应等强制手段来催促业主支付
物业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业主由于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服务职责而选择拒付物业费用,却遭遇物业公司采用暂时停止水电供应的形式强制其交纳费用的话,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小区物业未经广大业主充分讨论并获得绝大多数业主同意之前,他们无权独立自主地更改公共区域,更别提擅自将公共资源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