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士所享有的婚姻自由权利并未遭到任何形式的剥夺,他们依然具备结婚的资格。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服刑人员打算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必须亲自前往当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相关申请,并且要出示其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件时,可由所在监狱的管理机构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进行替代。
此外,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事宜也可在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正在服刑的监狱所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