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其具体情境进行深度剖析。
逮捕一词的应用必须以犯罪事实为基础,若实际情况确凿,则逮捕概率较高。
参照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司法程序中,28天往往是检察院决定是否进行逮捕的关键期限,然而,截止目前此时间段仅适用于检察院的初步审查阶段,并未出现最终决议。
其次,当涉及到刑事拘留时,相关限制长度最长不得超过37天。
基于按照法律条文的要求,公安机关以为有必要逮捕的嫌疑人,应于拘留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三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进行书面申请核准逮捕手续;
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将上述期限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犯、反复作案的团伙成员等严重嫌疑人体,可将申请核准捕期延长至30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