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到伪造或虚假身份证明申请而来的信用卡的使用;
(二)如已失效或已被停止服务的信用卡也在其列;
(三)不合法地替代别人使用他们的信用卡;
(四)极度恶性透支,此种情况下,持卡人具有着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了法律允许的信用卡限额或期限进行的透支现象,并且在银行提示之后仍旧不予偿还。
对于前面提到的“恶意透支”定义,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动机,超过法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施行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债后仍然拖欠还款的行为。
如果有人盗取并使用了信用卡,将依照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法规立案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