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作为父母,抚养孩子属于他们须承担的一项法定责任;
同样地,作为成年人,赡养父母也被认为是我们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无论何种情况下,父母与子女都没有权利以任何原因拒绝履行这两项职责。
而值得注意的是,抚养和赡养行为本身并无任何可供交换或者附带的条件限制。
针对此两种义务的承担问题,我们还可以寻求适当的救济途径,但不能因此为由,规避法律上规定的应尽职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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