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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之间一定可以相互追偿吗

连带责任人之间一定可以相互追偿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24 11:10:18 已帮助13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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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之间一定可以相互追偿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各个责任人所应负担的赔偿份额,应根据每个人所担负责任的轻重程度来合理定制;
倘若当事人在依上述规则评估责任严重性上存在困难,那么他们应当平均地分摊责任份额。
在实际履行其赔偿义务的过程中,若某连带责任人为他人偿付超过了其分配所得的份额,则对于超出部分的赔偿,该责任人具有向其他连带责任者追索的权利。
因此,在涉及多方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其中任何一位责任人因承担责任而需支付的金额超过了自身实际应付的责任份额,便可依法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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