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维持期间生成之所有财产及利益均归属于夫妇双方的
共有财产范畴之内,而一旦步入
离婚之际,对这些
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同时,在处理其归属问题时,需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和女性的特殊权益,要求予以平等对待。
如果
当事人间事先已作出明确的约定,则按照约定行事,这其中既包含了婚前各自财产的分配原则,也囊括了
婚后共同财产的约束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