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若定额
定金交付后,双方就合同内容已进行磋商,然而由于无法达成共识造成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将不适用
定金罚则,定额
定金可以退还。
反之,若卖方无理由地未在约定期限内与买方共同协商或擅自更改
购房预订协议(即认购书)中的具体条款,进而导致
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署的话,定金罚则将适用,此种情况下定金是无法予以返还的。
如遇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及政策调整等非人为因素,当属甲方拥有合理理由,定金罚则同样不适用于这些状况,届时定金也可得以退还。《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