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多个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所作的
抵押以及他人之
担保存在竞合时,
债权人为了使其权利得以兑现,应依照各当事方之间的约定执行;
若无特别事宜的约定或其约定不够明确,由于债务人为
出借人提供了固有资产的担保,因此,债权人在行使债权过程中应首先依靠该固有资产的担保以完成自身权益的实现。
然而,若是由第三方向出借人提供的固有资产担保,那么,债权人就有资格选择依赖于物的担保完成自己的债权主张,或者要求作为
担保人的第三方按照
保证合同载明的条款来负起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