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提到计算房产所产生的应有增值部分的时候,有多样的方法可以作为参考依据来使用。
具体的算法为:
应当获得的增值部分=夫妻共同
偿还贷款部分÷
购房总金额(也就是购房成本加上所有贷款利息)×
离婚时房产的市值-
结婚时夫妻共同还款的部分。
这种算法的基础是这样的:
认为房屋购买的总价就是其初始购买价格与所有的贷款利息之和,夫妻共同
还贷部分除以购房总金额则得出夫妻二人还款在整个房产中所占有的份额,然后将此份额乘以离婚当时的房产市值,就能算得该夫妇应该平分的部分,最后从这些总数中减去夫妇两人共同偿还
债务的部分,所得出的差额便是房产应当增值的部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