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请求并非必须以反诉形式提出,具体主张方式需结合无过错方的诉讼地位和实际情况确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若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对离婚诉求与损害赔偿请求一并审理,无需单独以反诉形式主张。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既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之后另行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该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直接对两项诉求一并作出裁判。
法律分析: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可以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对离婚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一并审理。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且未在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之后另行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权利。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法院会先组织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该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直接一并作出裁判。
提醒:
离婚纠纷中主张损害赔偿需注意自身诉讼地位对应的程序要求,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影响权利主张;不同案情的程序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可直接在起诉书中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会将离婚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一并审理。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不同意离婚且未在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另行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期间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二审法院可对损害赔偿请求一并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若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会将两项诉求合并审理。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损害赔偿,可在离婚后单独就该请求起诉。
3.被告一审未提损害赔偿,二审提出的,法院先调解;调解不成则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二审一并审理的,二审可直接裁判。
4.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无需以反诉形式主张,可根据自身诉讼地位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方式提出。
结论: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请求并非必须以反诉形式提出,无过错方可根据自身诉讼地位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主张方式。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张需分情况处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若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将离婚与损害赔偿请求一并审理。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若其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若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需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二审法院可直接一并作出裁判。因此,无过错方无需必须通过反诉主张损害赔偿,可依据自身所处的诉讼地位及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方式主张权利。若在离婚纠纷中对损害赔偿的主张方式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准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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