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合同中的签字并未搭配相应的手印,这样的情况下,其仍然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应。
签名与添加手印在
合同条款中所产生的意义具有同等价值,均可视为约定双方对此份合同予以确信与赞同的证明。
因此,从严格的法律角度出发,只要该合同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生效条件,那么即使是仅有签名而无手印的合同,同样可以具备有效性:
首先,
当事人双方皆应持有充分的
民事行为能力,以
保证他们在
签订合同时具备必要的认知和决策能力;
其次,合同所表达的必须为双方当事人最真实且无疑义地做出的意愿;
最后,合同当中的各项条款不应违反任何现行的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