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如若强行夺取公交车辆的方向舵,将被认定为构成‘以其他方法破坏公共安全罪’。
此项犯罪所侵犯的是公众生活及社会秩序中的基本要素——公共安全,这不仅包含了众多无辜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康健或重大的公共和私人财产安全,而且还涵盖了国家主权、民族尊严等方面的安全需求。
从主观层面来看,这种犯罪行为往往是出于罪犯个人对这些重要权益的直接或间接恶意侵害之意图。
按照我国法例规定,如果行为人触犯这一法条,那么最严厉的刑罚可至死刑,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