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共同共有房屋时,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做出处分决定。
无论是关于如何处理按份共有房产,还是是否对外出售共同共有房产,均需获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总份额的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启动。
然而,若涉及到对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置决策,则须全体共有人悉数赞同方可生效执行。
换句话说,除非所有共有人都达成共识并同意进行房产处置外,任何部分共有人无法单独进行相关处理。
之所以对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权实施如此严格的规制,乃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共同共有所有权作为一个完整且不可分隔的整体,其特性与按份
共有财产的可拆分性迥然有别。《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
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