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具备权利行使拒绝卖方提前交货这一行为;
然而
债权人却有权力拒绝
债务人提前向其履行其还款义务,除非这种提前履行并不对债权人造成实际
经济损失。
在此情况下,若是由于债务人提前履行
债务而使债权人额外产生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自然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同时,债权人也拥有拒绝他人部分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此种部分履行必须是非实质性地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否则该部分额外产生的费用仍需由债务人负责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