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以及在婚后所得的财产,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有,应该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公平合理的分割处理。
然而,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则视为原属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依法完全属于个人所有,并不需要在离婚时再行分割,即便是离婚后,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也仍然毫无疑问地归属于原来的一方。
此外,在考虑到双方缔结婚姻、是否拥有孩子等因素之前,财产的分割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与孩子并无直接关联,也就是说,孩子本身并不能参与到财产分割中来。
关于“婚前财产”的概念也需要特别阐明,这里所说的婚前财产泛指的是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各自就已经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有形及无形资产等各类形式。
只要这些财产的获取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那它们就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全面而有效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