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方法,有必要首先对发包人发送
书面形式的催告通知书,其中需明确指出,要求发包方在合理限期内完成工程价款的支付。
若发包方未在此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则
承包方可启动优先权,实现相关权益。
具体实施步骤包括:
第一,协调订立
工程款协定,减少
债权人损失;
其次,以法律途径申请公权力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合法拍卖,为确保此权利具备充分的
证据支撑以及行使条件的满足,承包方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
递交拍卖申请,同时递呈证明法定优先权确实存在且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明材料;
此外,承包方亦可选择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继而利用
强制执行程序落实此项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