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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口头遗嘱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当我们遇到紧急的情形时,如身处战火纷飞的战场、面临船只沉没的风险、错过航班、遭受自然灾害等危机时刻,遗嘱人可能需要在仓促之间立下最后的遗嘱。
此时,订立口头遗嘱的首要条件便是确保所处环境的确处在极度危险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才符合法律要求立下口头遗嘱的合法性。
当您考虑采用口头遗嘱这一方式时,务必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必须得到两位及以上见证人的共同见证。
其次,这些见证人需在事发当时亲眼目睹见证人的行为与言语,以便于日后能够提供书面或口述的证明资料。
这些证明资料既可以是对口头遗嘱内容的书面记录,也可以是对现场声势的口述确认。
最后,请确保对全部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并详细注明相关时间和地点,同时还需由参与记录的人员以及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姓名以示确凿证据的有效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新修订: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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