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遇到紧急的情形时,如身处战火纷飞的战场、面临船只沉没的风险、错过航班、遭受自然灾害等危机时刻,
遗嘱人可能需要在仓促之间立下最后的遗嘱。
此时,订立
口头遗嘱的首要条件便是确保所处环境的确处在极度危险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才符合法律要求立下口头遗嘱的合法性。
当您考虑采用口头遗嘱这一方式时,务必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必须得到两位及以上
见证人的共同见证。
其次,这些见证人需在事发当时亲眼目睹见证人的行为与言语,以便于日后能够提供书面或口述的证明资料。
这些证明资料既可以是对口头遗嘱内容的书面记录,也可以是对现场声势的口述确认。
最后,请确保对全部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并详细注明相关时间和地点,同时还需由参与记录的人员以及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姓名以示确凿
证据的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