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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1994年前所缔结的事实婚姻关系理应得到法院的受理和审理,以实现依法离婚之目的。
鉴于在1994年2月1日前,我国的立法中将这类事实婚姻关系视为合法且值得信赖的婚姻制度,故事实婚姻的两位主角犹如法定婚姻中的配偶,享有同样的离婚请求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事实婚姻未能取得其应有的结婚证书,因此他们无法依照现有规定通过民政机构来达成一次性的协议离婚,而必须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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