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启者:
本所已受贵方委托,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与贵方之间的纠纷。
特此通知如下:
贵方案情现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维护贵方合法权益,建议您积极配合处理,勿将法律文书置之不顾。
否则,可能导致法院在未通知到您的情况下做出对贵方不利的裁决;
如果您对律师函有任何异议,敬请书面回复并提供合理理由,以保障双方最终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但如若仍拒绝签收律师函,则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
接获法院传票后,您亦有权利选择不予理会,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以被告无法通知到庭或者消极抵抗为由直接判定对方胜诉;
您可在收到律师函的十五日内提出申诉,然而逾期未提起申诉,法院所作判决将自行生效并转入执行程序;
若您仍坚决拒绝执行判决结果,对方将有权申请法院颁发强制执行令。《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