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中,其中有一种情况便是一方威胁另一方以及实施言语上的污言秽语。
家庭暴力涵盖了四个主要方面,即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以及经济控制。
在精神暴力表现形式方面,威胁与辱骂别具一格。
在这种场景下,施暴者往往通过其他方式,如施加各种语言上的侮辱与威胁、开启对于受害者人身自由的限制、故意冷落对待、不让其行使正常性权利、拒绝与其离婚等手段来对受害者实施精神压迫,进而达到让受害者心理承受极大的羞辱感、恐惧、无助、自责和痛苦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定原则,精神虐待同样属于家庭暴力行为之列。
因此,若一方持续对另一方施加威胁或实施对他人尊严的侮辱性的言论,且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门槛,即可被法院确认为家庭暴力行为。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核心问题仍然在于受害者是否能够提供足以证明此项指控成立的充分证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