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所有权的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每月所得之薪资与奖金;
2.个人在额外劳动中所获得的报偿;
3.通过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及投资所产生的非限定性净利润;
4.对于创意成果和
知识产权的相关收益;
5.由
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除去根据法律特殊规定属于个人专属的部分外;
6.除此之外,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共同所有物的各种类型的资产。
而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两人可以拥有的个人专属财产包含如下内容:
1.在婚姻成立之前由某一方所有的
个人财产;
2.有关
人身伤害赔偿的款项或者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补偿金;
3.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能归属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专门为一方购置或配置的日常生活必需品等私人财物,其所有权亦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
5.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归属某一方的其他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