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那些触
犯罪行的外国人士,我们可以选择分别适用或结合使用
驱逐出境这种惩罚措施。
所谓的驱逐出境,其实就是通过强制手段要求犯罪的外国人从中国的国(边)境范围内离境的一类特殊的
刑事处罚形式。
这种
处罚仅适用于犯罪的外籍人员,而不在本国公民身上实施,是以为何在我国的
刑法规定中,此项具体规定被视作为对犯罪外国人士的专属处罚方式。
至于驱逐出境这个术语,您可以理解为一种独特的
附加刑。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于犯有罪行的外籍人士,可在独立执行或是附加运用驱逐出境外完成。
既然驱逐出境既能独立执行又能附加使用,无疑同样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性。
并且,由于这种
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籍人,从而它也成为了一种额外的刑罚形式。
附加刑,顾名思义,指的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
追责手段,旨在补充主体刑罚的缺漏。
驱逐出境恰恰是采用强制性的方式将罪行严重的外籍人士赶出国门的刑事处罚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驱逐出境仅仅作为刑罚手段,只适用于罪行累累的外籍人士,而非应用于同样
犯罪行为的本国公民,故此,它并未具备普遍适用的特质。
按照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附加刑,这也是普遍认同的说法,也被称作从刑,它是对于
主刑适用的补充性刑罚手段。
附加刑既可以与主刑共同适用,亦可独立而行。
当附加刑的
执行期限届满后,应当附加并处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及驱逐出境四种。
此外,在实务案例中,甚至可能出现对同一犯罪行为适用两种以上附加刑的情形。
就现行的《刑法》之规定,对某些不同情境下的
数罪并罚状况进行规定的要素来看,实际上都是围绕主刑的并罚展开的讨论,尚未涉及到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至现如今,在法律规定尚不清晰的环境下,针对附加刑的并罚问题,法院可以依据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并罚原则,即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以及吸收原则,这已经得到了刑法理论和司法界的广泛认可,奠定了当前刑法中数罪并罚的三大原则基础。《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