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事宜,其涵盖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婚姻关系建立前,由其中一方独自借款购买并已经转变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各类资产及其对应的负债;
其次,夫妇需要共同承担在家庭生活中的各类消费开支及其产生的债务责任;
再者,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某个生产、经营项目,或者在一方参与加工经营过程中,其获得的经营收益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是与配偶共享的负债也属于夫妻共同负债范畴;
此外,无论是夫妻中的某一方还是双方都可能会遭遇疾病困扰,并且向本人或是对自己具有法律义务的人支付治疗费用产生的欠款也同样构成夫妻共同负债;
子女的抚养费用和赡养家中父辈或祖父母所需负担的金钱债务亦包含在此列;
同时,为了保障自家孩子或配偶接受公平合理的教育资源,而为支付其学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所形成的欠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负债之一;
其他诸如由于必要的社交活动、正当合理的社交往来费用等导致的债务,也都应纳入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内;
最后,根据夫妻之间达成的协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债务也将视为他们的共同负债。
总而言之,夫妻在共同维护家庭经济秩序,承担各种应尽义务的过程中,应当尽力确保各自的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和家庭利益最大化的要求,避免因不必要的债务压力给家庭带来不良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